一般民眾需要資金時,常常有向親友借貸的習慣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應申報所得稅,即債權人(俗稱的債主)應將收到的利息申報綜合所得稅,若未申報利息所得,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,除追補所漏稅額外,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。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也舉例,假設借錢給友人投資事業等,在兩年間,陸續收到以匯款或支票所收取的利息約1,300萬元,未將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,經本局查獲,除了需繳原本應付的綜合所得稅,還會依法裁處以0.5倍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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